【記者林雅婷報導】高雄一名吳姓駕駛去年3月14日被民眾檢舉「蛇行」遭警方裁罰18,000元,並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。吳姓駕駛不服裁罰,提起行政訴訟,他主張塞車短距離變換車道,與「蛇行」定義不同。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經審理後,認定其行為並未構成「蛇行」,改判撤銷原處分,交通局仍可上訴。

違規裁罰大逆轉,高等行政法院改判撤銷
2024年3月14日,吳姓駕駛在高雄市前鎮區中山四路、中安路口遭民眾檢舉在道路上「蛇行」,警方對其開罰18,000元,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。
吳姓駕駛收到罰單後上訴喊冤,他聲稱因塞車短距離內變換2次車道,並無沿途任意穿梭及危險駕駛,與「蛇行」違規定義不同,並強調自己均有依規定打方向燈,行為並未危及他人安全。認為判決不妥希望撤銷。

吳男提起行政訴訟後,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,認為吳姓駕駛因道路堵塞,短時間內連續左右變換車道3次,但行駛距離不長且皆有打方向燈,與「沿途任意變換車道」的「蛇行」方式不同,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,後面交通局若不服,仍可依法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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