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一名林姓貨車司機在駕車過程中發生事故,下車將對方車輛扶正後便離開現場,經警方調查後,認定林姓司機的行為構成肇事逃逸,依法開單告發。而林姓司機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最終法院判他敗訴。對此,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呼籲,駕駛人切勿輕忽小擦撞,或是僅扶正對方車輛後便離開,以免被認定為肇事逃逸,承擔罰款及刑事責任。

法院審理後指出,駕駛人應依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第3條,在事故發生後,確保現場安全、確認是否有人員傷亡、保存事證以釐清責任。除了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外,駕駛人仍有義務留在現場、維持現場秩序並通報警方。對此,林姓司機並未履行相關義務,僅將對方車輛扶正後離開,違反規定,因此法院判林姓司機敗訴。

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,113年新北市肇事逃逸案件達4,977件,較前一年增加488件,顯示此類案件有上升趨勢。裁決處提醒,無論事故造成車損輕重,駕駛人都應依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報警處理,避免因擅自離開現場而觸法。
裁決處也進一步表示,駕駛人若發生事故且無人受傷或死亡,卻未依規定處理即離開現場,將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62條第1項規定,處新臺幣1,000元以上3,000元以下罰鍰,並須參加道路安全講習課程,且駕駛執照將被吊扣1至3個月。此外,若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,除吊銷駕照外,將依《刑法》第185-4條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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