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林冠丞報導】國道三號今年1月發生一起交通裁罰爭議,一名蘇姓男子行經南向223.3公里處時,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,遭後方駕駛檢舉,警方查證後認為屬實,依法開罰3千元,對此,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,只要蘇男打方向燈的行為有達到提醒效果,就不算違規,裁定撤銷原處分,可上訴。
換車道沒全程打方向燈,駕駛罰3千
據判決書指出,蘇男今年1月31日10時50分,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23.3公里處,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,遭後方民眾檢舉「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」,經國道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查證後認為屬實,3月5日向蘇男開罰3千元罰鍰。
對此,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主張當時他有打方向燈,是車輛回正後自動熄滅,且後方車輛已知悉動向,未造成危險,並沒有「不能預期駕駛路線而造成危險的情形」。
而攤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9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,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燈光,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行為。
有提醒效果即可!法官撤銷罰單
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解釋,此立法規範目的在於使用路人得明確知悉行車動態,始能及時因應,避免無謂事故。基於此定義,只要汽車變換車道,顯示方向燈足以讓周邊人車獲得提醒,得預作因應,而無誤判其行車動向,即屬「完成」變換車道。
此外,法官認為,車身有過半以上進入欲變換的車道,即有開始轉正方向盤的必要,此時應該認為已經「完成」變換車道,所以不必持續顯示方向燈,且若在方向盤開始轉正,方向燈撥桿歸位之後,又要求駕駛刻意重複撥動方向燈桿,恐怕會讓駕駛手忙腳亂,反而容易發生意外。最終裁定撤銷蘇男原處分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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