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偽造、變造車牌行為日益氾濫,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12條修正案,加重處罰偽造車牌違規行為。未來只要使用偽造、變造或矇領車牌,加重汽車所有人處罰至新台幣7萬2,000元,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。若屬偽造、變造他車車牌、肇事致人傷亡或為累犯,更可直接沒入車輛。修法也同步導入併罰概念,駕駛人部分可處3萬6,000元罰鍰。

因應偽造車牌案件攀升、對交通安全及治安構成嚴重威脅,此次修法擴大處罰情境與對象。例如,拼裝車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、使用吊銷或註銷牌照、將車牌借給他車使用或冒用他人車牌者,罰鍰標準從原本3,600元至1萬8,000元,提高至3,600元以上3萬6,000元以下,立即將違規車輛移置保管。

修法後條文中明訂,若車輛有未領用牌照上路、在牌照吊扣期間行駛、未懸掛車牌或未依規定位置懸掛,甚至是牌照吊銷仍行駛、報廢車輛行駛等行為,都將處汽車所有人3萬6,000元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。其中,倘若使用偽造、變造或是矇領之車牌,處汽車所有人最高額再加倍罰鍰,為7萬2,000元。

條文也明確規定,若偽造、變造他車車牌,將可直接沒入車輛。若因偽造車牌肇事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重複違規 (累犯),也將面臨車輛被沒入的處分,加重處理違規情節重大者。

為強化執法效果,杜絕假車牌後續衍伸之違規與犯罪問題,此次修法也納入「併罰」制度。若駕駛人明知車牌有問題仍開車上路,將對駕駛人本人開罰,罰最高3萬6,000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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