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一名李姓車主因在國道變換車道時方向燈未全程開啟,遭民眾檢舉後被罰3,000元。他不服氣提告,認為遭到「惡意截圖檢舉」,稱後車刻意選擇方向燈熄滅瞬間拍攝,但最終法院判定他確實違規敗訴。該事件在PTT引發大批網友討論,有人認為李男沒有正確使用方向燈該罰,但也有人指出檢舉魔人惡意檢舉,掀起兩面議論。

根據《中時新聞網》報導,事發於2023年8月,李姓駕駛於國道1號變換車道時,方向燈未持續閃爍至變道完成,遭檢舉後收到罰單。他主張行車過程有打方向燈,但因方向盤回正導致自動熄滅,應屬「特殊情況」免罰。不過法院認定,在車尾尚未完全切入內側車道時燈號即熄滅,且熄滅後3秒都沒有再補打方向燈 ,明顯不符「全程使用」規定,判車主敗訴,全案定讞。

此判決在PTT汽車板掀起熱議,多數網友對此「秒打秒切」的行為表示不滿,直呼:「不全程打的是三寶」、「方向燈是打給別人看的,不是打爽的」、「不習慣打也沒關係,習慣收罰單就好了」。部分網友認為這條法規很實用,專門對付切車道不打燈的危險駕駛。
然而,也有部分鄉民為車主抱不平,認為這類案件容易被「檢舉魔人」放大操作:「這條就是拿來搞人的」、「有打方向燈還被罰真的很氣」,甚至質疑警方是否過於依賴民眾檢舉,「違停都不見得這麼積極」。

不過,有網友補充,雖然一些車輛原廠設定方向燈僅持續閃爍3下或7下,確實可能發生「打了一半就熄」的情況,但強調「補打一下根本不難」。而根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33條規定,行車應當全程使用方向燈,否則一般道路可罰1,200元至3,600元,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可罰3,000元至6,000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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