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蕭沁梅報導】台北一名駕駛小明(化名)去年12月開車行經中正區一處巷口時,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攔查並開罰6000元。然而,小明認為當時行人沒有任何動作,疑似想讓車輛先通過,且警方沒有舉證詢問該行人,是否有感受到駕駛人有無禮讓他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,發現小明的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時,距離行人僅2組枕木紋,確實不足3公尺,明顯違規,因此裁定駁回告訴。
判決書指出,去年12月間,小明開車行經中正區一處巷口時,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開罰6000元罰鍰、記違規點數3點。但小明主張,該巷口沒有交通號誌及科技執法,當時他已減速,行人停下來推測是要讓車輛先通過,因此他便開車低速通過,沒想到竟因此被開罰。
此外,小明認為,警員卻沒有舉證,若當時行人要先走,應該會有肢體動作示意,「當時警察應詢問該名行人,是否有感受到駕駛人有無禮讓他」。對此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發現,小明的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時,距離行人僅2組枕木紋,不足3公尺,明顯違規。
法官表示,即使行人看見車輛接近而止步,也是為了安全著想,按理來說小明應該主動停車,而不是主觀揣測行人是否有過馬路的意圖。至於裁決部分,法官指出此案是警員當場攔停舉發,後續再調監視畫面調查,結果顯示小明確實違規,認定原處分沒有違反《行政罰法》第18條規定以及比例原則,最終裁定駁回告訴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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