蘇姓駕駛在112年7月12日駕駛車輛行駛於國道三號北向時,因未能注意前方路況,從車輛後方撞上防撞工程車及緩撞設施,造成設施損壞。該防撞工程車公司因而提出維修及租賃費用等損害賠償請求,最終法官裁定賠償金額為133萬4,255元。

防撞工程車公司提起的賠償項目包括修復緩撞設施的費用總額為88萬4,400元。此外,由於修復期間仍需使用同型號的TL-3防撞工程車以維持關西段路面清潔和植栽工作,因此每日租用費用為8,000元,合計租用時間為64天,加上e-Tag費用,總計請求賠償金額143多萬元。

然而,蘇姓駕駛主張,該防撞車應由另一具有資格的修車公司進行修復,指控原修車公司不具備合格資格,而且對方提供的報價單及發票並不屬實,另外指出還應考量折舊費用。此外,蘇男指出防撞車公司與租車公司屬同一人經營,故無法證明租車的必要性,應僅補償合理維修期 (5至10日) 的費用。
法官查證,美國原廠授權代理商確實具備修復緩撞設施的能力,並認可所有文件的真實性和必要性,維修費用共計88萬4,400元符合理賠條件。關於折舊問題,修車公司聲明,由於緩撞設施設計及材質具耐用性,不受年限影響,因此不考慮折舊,且被告未能證明該設施在事故前有損壞,故維修費全額賠償。

對於租賃問題,法官指出即便兩公司由同一負責人經營,但法人資格上有差異,且事故發生後,原告需履行相同緩撞車的使用責任,租車需求適當且合理,因此要求蘇姓駕駛賠償租金損失。
經進一步調查,保險公司於8月11日仍未核定估價單,8月18日進行損壞確認。法院認為從8月18日動工,應該能在14天內維修完成。以每日租金8,000元計算、加上e-tag費用9,855元,總計44萬9,855元。再根據維修及租賃費用,最終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賠償總額為133萬4,255元,案件可再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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