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沈冠勳報導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近期針對車速管理,以及未停讓行人等違規行為加強執法,同時與交通局密切合作,針對重點路口進行全面改善,為防制交通事故,從10月16日至12月15日,實施為期兩個月的防制交通事故加強執法專案。此次專案集中取締「酒後駕車、闖紅燈、超速、路口不停讓行人及行人違規」等五大違規行為,最高可罰到3.6萬元,以防制交通事故發生,切實提升行人通行安全。
經統計,10月16日至12月4日期間,合計取締五項違規39,032件,較去年同期取締3萬5,647件,增加3,385件,增加9.5%。不過同期A1交通事故降低28.6%,A2交通事故降低11%。交通警察大隊指出,各分局均同步於轄區內易違規、易肇事熱 (區) 點,展開防制交通事故執法專案,已發揮初步成效,專案期間將持續強化取締工作。

交通警察大隊李維振表示,有鑒於無照駕駛易衍生交通事故,警方於取締各類交通違規時,均會落實查察駕駛人「駕籍」狀況,以防制是類事故發生。呼籲民眾配合切勿「無照駕駛」,以養成遵守路權習慣。
警方指出,五大違規行為「酒後駕車、闖紅燈、超速、路口不停讓行人及行人違規」。第一項「酒後駕車」,酒測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1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3%以上,超過規定者機車駕駛人處1.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,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
第二項「闖紅燈」,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,處新臺幣1,800元以上5,400元以下罰鍰。紅燈右轉行為者,處新臺幣600以上1,800元以下罰鍰。
第三項「超速」,「一般道路」超速違規處罰1,200至2,400元,超過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,處罰新台幣1,400元至2,400元。「快速道路與高速公路」超速違規處罰3,000元至6,000元,超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,處罰新台幣3,500元至6,000元。另外,無論一般道路還是快速道路、高速公路,汽機車超速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,處罰新台幣1.2萬元至1.8萬千元。超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,處罰新台幣1.6萬元至2.4萬元。超速80公里以上者處罰新台幣3.6萬元,以上都須扣牌半年。

第四項「路口不停讓行人」,駕駛行經路口未停讓行人,處1,200元到6,000元罰鍰,並記違規點數3點,同時應接受道安講習3小時。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,第一,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,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 (約1個車道寬) 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,即構成違規要件。第二,機車、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,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 (約1個車道寬) 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,構成違規要件。
第五項「行人違規」,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。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(使用行動輔具者,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規定,不罰)。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車道;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遊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足以阻礙交通。處新臺幣500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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