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台灣的道路上,使用方向燈的規範一直是交通安全的重要議題。近期,一則關於方向燈使用的爭議在社交媒體上引發廣泛討論。一位駕駛人在國道1號南向的315.5公里處被罰款1,200元,原因是「未依規定使用燈光」,即使她聲稱已提前使用方向燈超過32秒。此事件不僅引起了公眾的關注,也讓人們重新審視交通法規中關於方向燈使用的具體要求。
這位網友在臉書社團「爆料公社」分享了自己的經歷,她表示在17:21啟動了左方向燈,並持續使用超過32秒,目的是為了向後方車輛清楚示意自己的行駛方向。然而,這樣的長時間使用反而導致她被其他用路人檢舉,最終被警方開出罰單。網友對此反應兩極,有人認為這樣長時間的方向燈使用令人困擾,認為她應該在變換車道或轉彎時才使用方向燈;另一方面,也有人認為,至少她有使用方向燈,比起那些完全不使用方向燈的駕駛來說要好得多。
根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的規定,駕駛人在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,而且應該「全程使用」方向燈直到完全變換至另一車道為止。法規中並未明確規定方向燈需要閃爍多少次,但強調在變換車道或轉彎過程中必須持續使用。若未依此規定,駕駛人將面臨新台幣1,200元至3,600元的罰鍰。
這起事件不僅反映了用路人對交通法規解釋的不一,也顯示了在實際應用中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帶。有網友建議,應該將方向燈的使用時間限制在10到15秒之間,以避免類似的誤解和爭議。此外,隨著社交媒體的介入,公眾對交通規則的討論更加活躍,這對於提升公眾對交通法規的認識和遵守具有積極影響。這一事件也提醒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更加注意方向燈的正確使用,以確保行車安全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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